增補契約
雙方就原買賣契約內容增訂下列條款:
買方於簽約時支付新台幣 萬元整(以支票/現金方式)。 如簽約款不足,新台幣 萬元整部分以商業本票支付。 買方應於民國 前,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匯入指定帳戶。 完成匯入後,該本票即視同作廢,並由承辦地政士於交屋時歸還。 若買方未於期限內匯入剩餘款項,將視為違約。除依違約條款辦理外,本票保管人得經賣方書面通知後,將本票交付賣方,由賣方依法行使權利。
賣方應於民國 前,備齊下列文件並交由承辦地政士完成用印:
賣方簽訂合約時為本人代理人出席,如為代理出席,該代理人保證本標的物為有權代理,並最遲於民國 前備齊以下文件交付承辦地政士並完成用印,以供查對授權事實:
雙方約定,以交屋日分算地價稅、房屋稅等相關費用,並依最近一期稅率計算。
雙方合意依正常流程辦理產權移轉。賣方應於標的物騰空且經買方確認無誤後,如賣方尚有金融機構貸款,由買方指定金融機構代為清償。 買方看屋後,不得以撥款利息等理由拒絕撥款。 待賣方金融機構開立清償證明並完成塗銷登記後,雙方始辦理交屋。
賣方最遲應於民國 前完成騰空作業。
買方知悉,賣方所附贈之家具、家電及固定設備均屬無償贈與,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若買方辦理對保借款,經地政士確認貸款總額低於尾款者,買方應於給付完稅款時之同時或於地政士通知期限內,將差額存入專戶,始得辦理過戶程序。
承上,如買方無需以本標的申辦貸款,則視為全額現金購買,亦需於完稅時或通知期限內,將差額存入專戶後辦理過戶。
如賣方申請自用住宅土地優惠稅率,若因個人因素不符資格,賣方同意依稅捐機關核定稅額納稅,以利辦理產權移轉作業。
本人 為辦理產權移轉事宜,特同意委由文鼎地政士聯合事務所代刻印章:
買方 自費委託文鼎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辦理水、電、瓦斯簡易更名。
若簽約日逢例假日無法調閱當日最新地籍資料,雙方同意於政府機關上班日由承辦地政士申請地籍資料,以確認產權現況。 賣方並保證標的物無二胎設定、限制登記等影響買方權益之情事。
雙方約定,因本契約所生或有關之爭議,得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依其調解規則於 (擇一)調解。
雙方已知悉,承辦地政士於簽約前已告知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增值稅及所得稅重購退稅、房地合一稅、贈與稅等稅負義務(詳稅務檢核要領表)。
雙方聲明,本交易無防制洗錢辦法第八條之情形,且承辦地政士已確認及審查當事人身分,並留存相關交易紀錄。 若未辦理價金履約保證,買方應提供本案買賣價金支付證明如匯款單或收據等文件供承辦地政士留存以備查驗。
個人資料使用:買賣雙方經不動產經紀業(含經紀業總部及各加盟店)及特約地政士告知,於買賣流程中「買賣方資料欄」內各項資料的蒐集,係不動產經紀業基於不動產仲介居間代理服務、行銷、客戶管理及其他與不動產經紀營業目活動相關範圍內;及特約地政士基於不動產地政服務,辦理價金履約保證作業、不動產移轉、設定、貸款、稅務的相關範圍內,於不動產經紀業及特約地政士營業期間及營業地區內,處理及利用該等個人識別類資料,以維護交易安全及提供相關服務,並於日後發送相關資訊所需要。 買賣雙方有向不動產經紀業或特約地政士請求查詢、閱覽、複製、更正及刪除個人資料的權利。 如其不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足以影響委託任務之執行,不動產經紀業或特約地政士得不接受或中止委託契約。 買賣雙方依前述內容得由不動產經紀業(含經紀業總部及各加盟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相關資料,同意不動產經紀業及其委託之第三人為房屋流通銷售及契約期滿後之客戶關係維繫與其他行銷活動訊息提供。(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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