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證明】申請方式&替代措施
印鑑證明 如何申請?
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和印鑑章,至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申請、變更、登記、廢止等規費20元/次/張
申請時需載明用途:
不動產相關用途,建議註明「不動產登記」 若不指定用途,可註明為「不限定用途 」
「市內」跨區申請:
目前僅台北市、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可以,其餘縣市皆要回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委任他人代理申請:
- 受委任人出具(1)身分證明文件(2)委任書(委任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授權書或同意書(如僅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理者,應出具另一方之同意書)
- 委任人(1)原登記之印鑑、(2)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3)委任人印章
未曾辦理過印鑑登記,則一定要由本人辦理過印鑑登記,往後才可由代理人申請印鑑證明
戶籍遷出後的印鑑證明效力?
- 若戶籍遷出原縣市,原本登記的印鑑會自動視為註銷,舊有的印鑑證明也隨之失效。您必須在新戶籍所在地重新辦理印鑑登記,並申請新的印鑑證明。
- 若您的戶籍已遷出國外,仍需返回在台灣的最後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事宜。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透過我國駐外使館驗證授權書,委託在台親友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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