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不成時,仲介費該不該付?法律怎麼規定?
仲介費的法律依據:《民法》第565條
根據《民法》第565條,仲介人只有在因居間或媒介行為促成契約成立時,才有請求報酬的權利。換句話說,只要交易沒有完成(即未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原則上仲介就無法要求買方或賣方支付仲介費。
仲介費的收費標準與時機
台灣目前規定,買賣雙方合計支付的仲介費不得超過房屋成交價的 6%。但實務上大多是買賣雙方各付成交價的 2%~3%,實際比例由雙方與仲介協議決定。
常見收費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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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成功尚未簽約: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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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約但交易後來未完成:視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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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議中載明即使未成交也需支付仲介費:依法有效
若交易失敗,仲介費怎麼處理?
情況一:買方反悔,契約已簽訂
若契約已成立(例如正式簽了買賣合約),但後續因買方貸款沒過、改變心意等因素導致交易破局,通常依照委託契約的條款,買方可能仍需支付全部或部分仲介費。
情況二:賣方反悔,拒絕履行
若交易失敗是因賣方違約,例如反悔不賣,則可能由賣方承擔仲介費。
情況三:仲介疏失或不當行為
若交易失敗是因仲介業者未善盡告知義務、刻意隱瞞房屋瑕疵等情況,買方不僅可以拒付仲介費,還可能要求退費或求償。
斡旋契約中的仲介費條款,你一定要看懂
在簽署斡旋契約時,請務必檢查以下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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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金的金額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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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期限與撤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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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成交,是否須支付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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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約定條款是否合理(例如無條件支付佣金)
建議買方事前確認:若斡旋未成功,是否可全額無息退還斡旋金,並免除仲介費。
如何保障自己權益?買方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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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合法、信譽良好的仲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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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審閱斡旋契約,保留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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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建議使用「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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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爭議,盡快諮詢專業意見
結語:交易沒成不等於一定要付錢
很多人以為只要簽了斡旋單、出價,就必須支付仲介費,但事實上,《民法》第565條已經明確指出——只有當買賣契約成立,仲介才有請求報酬的權利。只要斡旋不成、契約沒簽,原則上你可以拒絕支付仲介費。不過最關鍵的,還是在於你所簽的契約內容。想避免麻煩,從一開始就要「看清楚、問清楚、寫清楚」。
#房產謎自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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