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8日 星期六

《農業發展條例》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重點比較表


 🧮 農舍興建相關法規比較表

法規名稱條次核心規範內容核心精神實務影響連結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應作農業使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農民得在自用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須配合農業經營。維護農地農用原則,農舍屬附屬性使用。非農民或未實際農用者,不得興建農舍。法條連結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1農舍應與農業經營相關,面積、位置及建築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規範農舍申請條件與農地面積比例。若未配合農業經營,主管機關可撤銷農舍使用。法條連結
《農業發展條例》第19條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禁止農地炒作與違規使用。違規興建將被限期改善或拆除。法條連結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農舍應與農業經營直接相關,不得以非農業使用為目的農舍僅為農業活動附屬設施。若現況為倉儲或出租使用,屬違規。法條連結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7條同一筆農地已提供興建農舍者,不得再供使用防止重複申請與規避規定。農地已綁定農舍申請,無法再興建。法條連結
《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內土地應依用途分區使用;農業區不得任意興建建築物透過分區使用維持土地秩序。農業區若未變更分區,禁止建築。法條連結
《都市計畫法》第18條公共設施保留地與禁限建地區不得建築使用保障公共設施與都市開發秩序。若農地位於都市計畫禁建區,不能興建農舍。法條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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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整合重點:

主題 核心說明
誰能蓋農舍? 需具農民資格、實際耕作,且地目為農業用地。
哪裡能蓋農舍? 農業區、一般農業用地可申請;特定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
農舍的本質 農舍是「附屬於農業經營的設施」,非單純住宅用途。
常見違規型態 出租、改裝成民宿、倉儲或工廠使用、非農民名義申請。
重點風險提醒 若土地現況屬「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後續開發或交易應揭露於契約中,避免資訊不實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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