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重點比較表
🧮 農舍興建相關法規比較表
| 法規名稱 | 條次 | 核心規範內容 | 核心精神 | 實務影響 | 連結 |
|---|---|---|---|---|---|
| 《農業發展條例》 | 第18條 | 農業用地應作農業使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農民得在自用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須配合農業經營。 | 維護農地農用原則,農舍屬附屬性使用。 | 非農民或未實際農用者,不得興建農舍。 | 法條連結 |
| 《農業發展條例》 | 第18條之1 | 農舍應與農業經營相關,面積、位置及建築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 規範農舍申請條件與農地面積比例。 | 若未配合農業經營,主管機關可撤銷農舍使用。 | 法條連結 |
| 《農業發展條例》 | 第19條 | 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 禁止農地炒作與違規使用。 | 違規興建將被限期改善或拆除。 | 法條連結 |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第3條 | 農舍應與農業經營直接相關,不得以非農業使用為目的。 | 農舍僅為農業活動附屬設施。 | 若現況為倉儲或出租使用,屬違規。 | 法條連結 |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第7條 | 同一筆農地已提供興建農舍者,不得再供使用。 | 防止重複申請與規避規定。 | 農地已綁定農舍申請,無法再興建。 | 法條連結 |
| 《區域計畫法》 | 第15條 | 區域內土地應依用途分區使用;農業區不得任意興建建築物。 | 透過分區使用維持土地秩序。 | 農業區若未變更分區,禁止建築。 | 法條連結 |
| 《都市計畫法》 | 第18條 |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禁限建地區不得建築使用。 | 保障公共設施與都市開發秩序。 | 若農地位於都市計畫禁建區,不能興建農舍。 | 法條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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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整合重點:
| 主題 | 核心說明 |
|---|---|
| 誰能蓋農舍? | 需具農民資格、實際耕作,且地目為農業用地。 |
| 哪裡能蓋農舍? | 農業區、一般農業用地可申請;特定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 |
| 農舍的本質 | 農舍是「附屬於農業經營的設施」,非單純住宅用途。 |
| 常見違規型態 | 出租、改裝成民宿、倉儲或工廠使用、非農民名義申請。 |
| 重點風險提醒 | 若土地現況屬「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後續開發或交易應揭露於契約中,避免資訊不實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