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為經紀業者設計,解析「普專」與「高專」制度的關鍵差異

為不動產經紀業提供清晰的稅務法規指引,區分「普專」(僱傭關係)與「高專」(承攬關係)業務人員在所得稅申報上的關鍵差異、貴公司作為支付方的報稅責任,以及避免稅務機關追補稅的風險管理建議。😊R居誌
不動產經紀業稅務與合約指南
專為經紀業者設計,解析「普專」與「高專」制度的差異
核心制度比較:普專 vs. 高專
從法律關係到稅務責任,一目了然兩種制度的本質區別。此為經營模式的根本考量。
普專 (僱傭關係)
- 🤝法律關係:屬於僱傭關係,受勞基法保障,具備從屬性,經紀業對經紀人有指揮監督權。
- 🏢公司責任:需為經紀人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薪資、獎金等支出列為公司費用。
- 🧾發票開立:由經紀業統一向客戶收取全額服務費,並開立發票給客戶。
- 💰所得類型:經紀人取得的佣金獎金屬於「薪資所得」(50)。
- 📋報稅責任:經紀業有扣繳義務,需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次年一月底前開立扣繳憑單。
高專 (承攬關係)
- 🤝法律關係:屬於承攬關係,雙方地位對等,經紀人獨立完成工作,對工作時間、方式有自主權。
- 🏢公司責任:無須為經紀人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支付的佣金視為執行業務報酬。
- 🧾發票開立:實務上多由經紀業統一開立發票,再將高專應得部分轉付。亦有各自開立的模式,但較少見。
- 💰所得類型:經紀人取得的佣金屬於「執行業務所得」(9A)。
- 📋報稅責任:經紀人需自行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經紀業支付報酬時,若單次給付超過2萬元,需扣繳10%稅款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