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4日 星期二

關於內政部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附件1建物現況確認書"」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 115 年 4 月 1 日正式施行說明?


針對內政部最新公告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內容進行深度解析。

115年內政部不動產交易規範修正重點解析: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與不動產說明書之差異指南

1. 報告前言與修法背景分析

導言與戰略意義

內政部此次同步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與「不動產說明書」,其戰略核心在於應對全球氣候變遷與國內建築結構安全標準的重大變革。此次修法係為銜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強制能源設置、近零碳建築能效標示政策,以及內政部最新頒布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從法律顧問觀點分析,此舉旨在透過資訊揭露透明化,將能源維護責任與微觀結構安全數據納入交易體系,藉此降低資訊不對稱引發的法律糾紛,提升國家級不動產交易安全。台灣已於2023年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新增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義務。同時,政府也積極推動近零碳建築能效標示政策,以提升建築物的能源效率。內政部亦持續更新「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確保建築結構安全。

核心目標說明

根據最新法規公告與公會指導文件,本次修正之兩大主軸為:

  • 強化建物現況之實質調查與揭露: 納入「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明確劃分私有與共用設備之管理權責。
  • 升級建築安全檢測之量化指標: 正式導入「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標準」,解決成屋完工後無法溯及新拌混凝土檢測之實務瓶頸,使瑕疵擔保責任更具科學實據。

此次修法象徵不動產交易進入「綠能能效」與「硬固檢測」雙軌並行的透明化時代。

2. 適用對象與法律效力之關鍵區別

導言與戰略意義

業者必須明確區分兩份文件的法律屬性。實務中,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若誤用建商版契約,將導致賣方承擔不必要的定型化契約責任。評估風險之核心在於釐清法律關係:建商與代銷面對消費者係屬「消費關係」,而房仲居間之買賣雙方通常為私人對私人,不適用消保法之定型化契約。

適用對象差異對照

依據全聯會(115038號函)與內政部規定,其適用範圍與法律根據分類如下:

規範文件名稱 主要適用對象 關鍵排除對象 法律授權依據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建築開發業(建商)、代銷業者與消費者簽約使用。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不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動產仲介業及代銷業受託銷售之案件。 無。自 115年4月1日 全面實施。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

法律後果評估

業者應警覺: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若建商或代銷之契約條款不符政府規定,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處以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再次不改者,罰鍰將提升至5萬至5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3.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建物現況確認書增訂解析

導言與戰略意義

「建物現況確認書」作為契約核心附件,其修正戰略在於界定未來維護責任。新制透過細分設備類型與管理權屬,將隱性成本顯性化,降低買受人在交屋後面對公共設施維護費用的預期落差。

三大修正重點細節

  • 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項次6): 由於成屋已屬完工狀態,改採「硬固混凝土」檢測數據,評估其意義在於將「海砂屋」之判定標準與現況結合。賣方須說明檢測結果及超標後之補救或減價協議。
  • 用戶加壓受水設備(項次9): 依據自來水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針對非屬自來水事業直接供水區域(如高地社區),賣方須揭露總表後至建物前之加壓受水設備(含配水池、操作室等),並載明該設備須由用戶自行管理維護之責任。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項次19): 必須記載設置依據(依法規強制或自行設置)、設備位置(專有或共有)及管理權責歸屬(買方、管委會或委外廠商)。

數據化檢測標準:硬固混凝土單位變革

特別注意:新制已從重量單位轉向質量比(%)。根據「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相對膠結材總質量比)標準為:

  • 0.3%(C1類):暴露於潮濕但無外來氯鹽環境(非預力混凝土)。
  • 0.15%(C2類):暴露於潮濕且有外來氯鹽環境(非預力混凝土)。
  • 0.06%:嚴格適用於預力混凝土結構。

4.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實務更新

導言與戰略意義

不動產說明書是經紀人員排除居間瑕疵擔保責任的首道防線。分類與分析新制義務後可知,經紀人員現在負有「主動查核」建築能效與綠能設施的責任。

關鍵揭露項目深究

  • 建築能效情形(新增第2點第1款第6目): 經紀人員應調查建物是否取得「建築能效標示」,並填載等級與有效期。避險策略:經紀人員應以政府公開資訊或官方網站(如 BERS 線上系統)查得之狀態為準,若官方資料有誤,經紀人員可據此主張免責。
  • 太陽光電設備位置(新增第2點第1款第5目之18): 須查核並明確標示太陽能板設置位置。
  • 輻射屋查詢更新: 因應行政機關改組,相關查詢系統已由原原子能委員會更名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經紀人員於製作說明書時須指引正確之查詢管道。

氯離子檢測報告之各時期標準(單位換算與差異分析)

經紀人員在說明「海砂屋」疑慮時,必須區分kg/m³%(質量比)之單位差異,避免錯誤解讀。根據CNS 3090國家標準,氯離子含量容許值標準在不同時期有所調整:

建築物申報施工勘驗時期 氯離子含量容許值標準 (依 CNS 3090)
83年7月21日以前 未訂定標準
83年7月22日~87年6月24日 0.6 kg/m³
87年6月25日~104年1月12日 0.3 kg/m³
104年1月13日~114年6月30日 0.15 kg/m³
114年7月1日以後 改採質量比 (%):按每層施工檢附檢測報告為準

5. 施行期程與業者因應對策

導言與戰略意義

從法規發布至生效的緩衝期,是企業完成法律遵循轉型的關鍵。評價此一週期之必要性,在於確保所有契約與內部查核流程能精準銜接 115年4月1日 之強制日。

重要日期與里程碑

  • 新制全面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
  • 氯離子新制分界點: 114年7月1日。此日期後申報勘驗之建物,必須檢附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報告(計算報告書、簡易檢測或正式報告)始得繼續施工。

專業操作建議與戰略對策

  • 更新「委託調查表」: 建議房仲業者在「接受委託」階段即更新調查清單,主動詢問屋主關於太陽光電設置依據及加壓受水設備管理文件,而非在製作說明書時才進行補查。
  • 強化官方資料比對: 經紀人員應熟練操作財團法人建築中心(BERS)或內政部未來建置之門牌查詢系統,確保能效等級揭露之數據皆有政府公開資訊作為佐證。
  • 合規契約更換: 建商與代銷業者應立即廢止舊版契約,避免因誤用而觸犯消保法之行政裁罰。
  • 落實硬固檢測報告查調: 針對 114年7月1日 後興建之房屋,應將「硬固混凝土檢測報告」列為交易查檢表之必要項目,以確保買賣雙方對結構安全性之共識。

結語

此次修法將原本隱晦的設備維護責任與微觀結構數據推向第一線交易資訊。對房仲與建商而言,這不僅是合規挑戰,更是透過專業服務建立信任品牌的契機。唯有精準掌握各項檢測標準與法律依據,方能確保在 115 年新制上路後,維持交易之穩定與安全。

免責聲明:本文章僅為資訊分享與法規解析,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或投資建議。讀者在進行不動產交易前,應諮詢專業法律顧問或不動產經紀人,以確保自身權益。法規內容可能隨時更新,請以政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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