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塗銷 & 債權時效處理(下)
問題三:債權人如何確保時效不會消滅(中斷時效)?
為了避免自己的權利因時間流逝而睡著,法律給予債權人一些「喚醒權利」的方法,也就是「中斷」時效的進行。一旦時效因法定事由中斷,之前已經過的時間將全部歸零,必須從中斷事由結束時,重新開始計算一個完整的時效期間。
法律基礎:民法第129條的中斷事由
請求(Demand):
這不僅僅是口頭或電話討債。在法律上最有效的是寄發「存證信函」進行催告。但需特別注意,依民法第130條,若債權人僅寄信催告,卻沒有在催告後 6個月內 提起訴訟,則時效視為不中斷。因此,這只是一個短期的續命方式。
承認(Acknowledgement):
這是對債務人最關鍵的一點。只要債務人對債權人承認了債務的存在,時效就會立刻中斷並重新起算。例如:
支付任何一筆本金或利息,即使金額很小。
以書面(如LINE訊息、Email)或口頭向債權人表示「我知道欠你錢,請再寬限一些時間」。
與債權人簽署新的「分期還款協議書」或「債務承認書」。
任何承認的行為,都會讓債權人的15年時效重新計算,債務人不可不慎。
起訴(Bringing an action):
這是最 확실한 且正式的中斷方式。債權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時效將在起訴時立即中斷。
與「起訴」有相同效力的其他法律行為:
聲請發「支付命令」: 對於沒有爭議的金錢債務,這是比訴訟更快速、便宜的程序。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進入官方或民間的爭議解決機制,也具中斷效力。
申報破產債權或和解債權: 在債務人進入破產或更生程序時,依法申報自己的債權。
聲請「強制執行」: 在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後,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
因此,精明的債權人只要在15年時效屆滿前,靈活運用上述任一行動,就能有效中斷時效,讓時效重行起算,以確保其債權與抵押權的長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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