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塗銷 & 債權時效處理(中)
問題二:如果債權人的「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債務人可以主張什麼?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觀念,涉及權利的「睡眠狀態」,許多人會在此處產生誤解,以為時間久了債務就自動消失。
法律基礎:時效消滅與抵押權的特殊性
債權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一般的金錢借貸請求權(例如一筆過的借款),從可以請求還款的那天(清償期)起算,因 15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而利息、租金等定期給付債權,時效則較短,為 5年(民法第126條)。
時效消滅的效果—產生「抗辯權」: 重點在於,時效消滅後,債務本身並未「消失」,而是債務人取得了「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民法第144條)。這好比您得到了一面法律上的「盾牌」,當債權人(對方)手持長矛(起訴)來攻擊時,您可以舉起盾牌(主張時效抗辯)來合法地抵擋,法院就不能判您敗訴。但若您忘記或自願放棄舉起盾牌而還了錢,事後是不能以「時效已過」為由要求返還的。
抵押權的特殊規定(關鍵): 但是,單純的債權請求權時效消滅,不代表設定在不動產上的抵押權就自動失效。立法者考量到抵押權作為強力擔保物權的性質,特別在 民法第880條 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債務人的主張:20年的等待
綜合上述,您若要依據時效來主張塗銷抵押權,必須滿足兩個環環相扣的條件:
主要債權的15年請求權時效已經完成。
並且,在15年時效完成後,又過了5年,且在這關鍵的5年內,債權人都沒有實行其抵押權(最常見的實行方式就是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
簡單來說,從債務到期可以開始請求還款那天起算,通常需要經過 總共20年(15年債權時效 + 5年抵押權實行時效) 的時間,您才能依據民法第880條,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並在獲得勝訴判決後,辦理塗銷登記。這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權利狀態長久懸而未決,影響不動產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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