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了病了誰來顧?「意定監護制度」自己作主保障生活!🔊
【意定監護】你的未來,你做主!
意定監護的核心價值:你的未來,你決定!
根據《民法》第1113條之2規定,意定監護是指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它的核心精神,就是賦予我們在意識清楚時,能夠自主選擇未來的監護人,並規劃生活、財產管理及醫療決策等重要事項。
這份契約就像是為你的未來量身打造的保護網,確保即使失去自主能力,生活也能按照你最真實的意願進行,而非由他人決定。
如何強化個人自主權?四大面向讓你掌握人生主導權!
• 自主選擇監護人與規劃監護內容 你可以自由選擇最信任的人擔任未來的監護人,不論是親屬、朋友,甚至是沒有血緣關係的摯友。更棒的是,你可以在契約中詳細規劃監護人的職責範圍,例如日常照護、財產管理、投資決策,甚至是醫療意願(如是否簽署DNR,即放棄急救同意書)等。這確保你的晚年生活能完全依循你的心願安排,避免法院指定可能不熟悉你需求的法定監護人。
• 契約的彈性與變更權 意定監護契約具有高度的彈性。你可以選擇一人或多位監護人,並根據自身需求,在本人未受監護宣告前,隨時以書面方式撤回或變更契約內容。這份契約會隨著你的生命階段與需求變化而調整,提供個性化的選擇。
• 排除法院許可的限制 《民法》第1113條之9特別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意定監護人執行特定職務時,例如購置或處分不動產、租賃房屋或進行投資,可以不受《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3項須經法院許可的限制。這大大提升了財產運用的效率,並充分尊重你對未來財產處置的自主決定。
• 法律效力的優先性 一旦你訂立了有效的意定監護契約,在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其效力將優先於法定監護。這表示法院在進行監護宣告時,應優先依契約內容指定監護人,除非受任人有不適任的情事。你的個人意願因此獲得了最優先的法律保障。
促進家庭和諧的關鍵:告別爭執,共築溫馨!
• 減少家庭內部爭議 傳統法定監護制度下,監護人的選定常引發家庭成員間的爭執,特別是在涉及財產管理或醫療決策等敏感議題時。意定監護制度讓你事先明確指定監護人,能有效減少家庭成員間因監護人選擇而引發的衝突,為家庭帶來穩定與和諧。
• 避免權責衝突與負擔 如果你希望由多位家庭成員共同協助,意定監護契約可以詳細劃分每位受任人的職務範圍。例如,兒女中擅長理財者負責財務管理,細心者負責生活照護與醫療決策。這種專業分工能有效避免因意見不合而產生的摩擦,減輕家庭成員的整體負擔,避免因監護事務而產生的壓力和矛盾。
• 保障財產安全,預防爭產紛爭 契約中可以詳細規範財產管理方式,例如限制監護人對不動產的處分權,或結合信託制度進一步保障財產安全。這能有效防止財產被不當挪用或處分,大幅降低家族因財產而產生的紛爭。例如,案例中的張董事長透過指定專業人士擔任監護人,並限制財產處分權,成功保障了資產安全,降低了家族爭產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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