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專任約、一般約差在哪?
賣房子是人生中的大事,除了房價、稅務等需要研究,與房仲業者簽訂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更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到底簽約前該注意什麼?專任約跟一般約有什麼不同?
專任約 vs. 一般約:賣屋委託方式的選擇
委託房仲賣房,主要分為兩種契約類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專任約)和「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一般約)。
什麼是專任約?
專任約是指你只委託單一房仲業者代理銷售。簽訂專任約後,在委託期間內:
- 你不能自行出售房屋。
- 你不能再委託其他仲介業者銷售 (即使是同品牌的不同加盟店也不行)。
- 如果在委託期間內,由其他業者或你自己找到買家並成交,你仍然必須按約定給付專任委託的房仲服務費或違約金。
- 白話來說,專任約期間內,你的房子被這個仲介**「綁住」**,所有交易行為都必須透過這家仲介進行。
如何區分是專任約?只要契約內載有**「在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的規定,這份契約就是專任委託銷售契約。
專任約的優點與缺點 (從屋主角度)
優點:
- 房仲會比較積極銷售,並深入了解屋況和你的需求。
- 單一聯繫窗口,可省去較多溝通時間。
- 專任委託物件通常是仲介人員帶看時的優先選擇。
- 部分業者會協助美化屋況。
- 賞屋人員較單純。
- 專任約到期後若發現房屋損壞,有明確人員可負責。
- 售價較不混亂,較不會有一屋二賣的問題。
缺點:
- 資訊較封閉,只能透過一家仲介回饋銷售情況和客戶資訊,容易被引導或誤判。
- 價格較難探到買方底價,價格較硬。
- 有專任約底價限制,若金額達到底價成交代收訂金,屋主沒有反悔機會。
- 委託期間內若私下交易成功,仍須負擔服務費作為賠償。
- 可能遇到曝光度較少,或業務員不積極、客戶量不多,影響成交機率。
什麼是一般約?
一般約是指你可以自行出售房屋,也可以委託多家房仲共同協助出售。
- 你有權自行尋找買家並成交,不需付給仲介報酬。
- 你可以同時與多家仲介簽約,讓各家仲介處於競爭關係。
- 透過多家仲介銷售,增加物件的曝光管道。
如何區分是一般約?契約內沒有「在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之規定,則屬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一般約的優點與缺點 (從屋主角度)
優點:
- 屋主可以自行出售或委託多家房仲,自售不違法,也不必付仲介費。
- 賞屋客戶來源多,物件曝光度較高。
- 業者可能聯合銷售,增強銷售力度。
- 不會有「沒有出價達底價就成交」的狀況,可以反悔,不用擔心違約賠償房仲。
- 通常沒有房屋底價限制,有機會賣得更高價。
缺點:
- 房仲帶看買家後,不一定會回報進度與狀況。
- 可能因業務積極度不同,導致銷售期較長。
- 進出房子的買方較多,人員複雜。
- 如果房屋有損壞,責任難釐清。
- 賣方需要與多間房仲業務接洽,花時間溝通。
- 如果還住在屋內,要配合多組買方看房,隱私性相對較差。
- 價格較混亂,可能發生房仲間削價競爭,導致越賣越低。
專任約和一般約,哪種比較有利?
一般而言,「專任約」較易衍生糾紛。如果沒有特殊考量或還在猶豫,建議以「一般約」為優先選擇,直到你找到非簽專任約不可的理由。
對於賣家來說,可以考慮一開始與房仲人員信賴度,第一次專任約勿超過 3 個月,給房仲銷售時間壓力,也給他們保障。或者先採一般約方式,讓幾間不同仲介試賣,若時間內未賣掉,再挑選配合度、積極度高的業務改簽專任約。
#安居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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