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5日 星期日

賣房子簽約前必看!專任約 vs. 一般約差在哪?優缺點、違約金一次搞懂


本文深入解析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比較兩種契約的優缺點、法律風險與違約金。幫助屋主在簽約前,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賣屋委託方式的選擇

賣房子該簽專任約還一般約?

什麼是專任約?

委託房仲賣房,主要分為兩種契約類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專任約)和「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一般約)。

專任約是指你只委託單一房仲業者代理銷售。簽訂專任約後,在委託期間內:

  1. 你不能自行出售房屋。
  2. 你不能再委託其他仲介業者銷售 (即使是同品牌的不同加盟店也不行)。
  3. 如果在委託期間內,由其他業者或你自己找到買家並成交,你仍然必須按約定給付專任委託的房仲服務費或違約金。

白話來說,專任約期間內,你的房子被這個仲介「綁住」,所有交易行為都必須透過這家仲介進行。

如何區分是專任約?只要契約內載有「在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的規定,這份契約就是專任委託銷售契約。

專任約的優點與缺點 (從屋主角度)

優點

  1. 房仲會比較積極銷售,並深入了解屋況和你的需求。
  2. 單一聯繫窗口,可省去較多溝通時間。
  3. 專任委託物件通常是仲介人員帶看時的優先選擇。
  4. 部分業者會協助美化屋況。
  5. 賞屋人員較單純。
  6. 專任約到期後若發現房屋損壞,有明確人員可負責。
  7. 售價較不混亂,較不會有一屋二賣的問題。

缺點

  1. 資訊較封閉,只能透過一家仲介回饋銷售情況和客戶資訊,容易被引導或誤判。
  2. 價格較難探到買方底價,價格較硬。
  3. 有專任約底價限制,若金額達到底價成交代收訂金,屋主沒有反悔機會。這是重要的法律風險
  4. 委託期間內若私下交易成功,仍須負擔服務費作為賠償。
  5. 可能遇到曝光度較少,或業務員不積極、客戶量不多,影響成交機率。

什麼是一般約?

一般約是指你可以自行出售房屋,也可以委託多家房仲共同協助出售。

  1. 你有權自行尋找買家並成交,不需付給仲介報酬。
  2. 你可以同時與多家仲介簽約,讓各家仲介處於競爭關係。
  3. 透過多家仲介銷售,增加物件的曝光管道。

如何區分是一般約?契約內沒有「在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之規定,則屬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一般約的優點與缺點 (從屋主角度)

優點

  1. 屋主可以自行出售或委託多家房仲,自售不違法,也不必付仲介費。
  2. 賞屋客戶來源多,物件曝光度較高。
  3. 業者可能聯合銷售,增強銷售力度。
  4. 不會有「沒有出價達底價就成交」的狀況,可以反悔,不用擔心違約賠償房仲。
  5. 通常沒有房屋底價限制,有機會賣得更高價。

缺點

  1. 房仲帶看買家後,不一定會回報進度與狀況。
  2. 可能因業務積極度不同,導致銷售期較長。
  3. 進出房子的買方較多,人員複雜,安全與隱私風險較高
  4. 如果房屋有損壞,責任難釐清。
  5. 賣方需要與多間房仲業務接洽,花時間溝通。
  6. 如果還住在屋內,要配合多組買方看房,隱私性相對較差。
  7. 價格較混亂,可能發生房仲間削價競爭,導致越賣越低。

專任約和一般約,哪種比較有利?

一般而言,「專任約」較易衍生糾紛。如果沒有特殊考量或還在猶豫,建議以「一般約」為優先選擇,直到你找到非簽專任約不可的理由。

綜合建議

對於賣家來說,可以考慮一開始與房仲人員建立信賴度,第一次專任約勿超過 3 個月,給房仲銷售時間壓力,也給他們保障。或者先採一般約方式,讓幾間不同仲介試賣,若時間內未賣掉,再挑選配合度、積極度高的業務改簽專任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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