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1日 星期四

未保存登記建物是什麼?買賣、繼承與處理風險全解析!🔊


無權狀房子能買賣嗎?搞懂未保存登記建物的法律風險與自保方法


在台灣的房地產市場中,您是否曾遇過這樣的情況:想買一塊看中的土地,地上卻有一棟老舊、甚至看起來沒有權狀的房子?或是突然繼承了一間傳了好幾代、卻查不到建物登記的老宅?這些情況都指向了一個常見卻又充滿法律挑戰的議題——「未保存登記建物」。


未保存登記建物資訊指南

未保存登記建物指南

1什麼是「未保存登記建物」?它與「違章建築」有何不同?

「未保存登記建物」指的是房屋建造完成後,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因此沒有取得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台灣現行法規對建物保存登記採任意制而非強制規定,所以市場上存在大量早期興建、自建或因其他因素未辦理登記的建物。

「未保存登記建物」與「違章建築」是兩個不完全等同的概念,未保存登記建物不必然是違章建築。其主要區別在於建物是否違反建築法規:

  • 程序違建:指建築物本身的結構、位置、建蔽率等均符合建築法規及都市計畫規定,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僅因程序上疏失,例如未請領建築執照便擅自開工。這類建物有機會透過補辦相關執照及登記程序,成為合法建物。
  • 實質違建:指建物本身已違反建築法規或相關土地使用管制,例如在保護區內興建、佔用防火巷或頂樓加蓋等。這類建物因本質上違法,無法補辦執照,也無法成為合法建物

2未保存登記建物可以繼承嗎?繼承後會面臨哪些風險?

是的,未保存登記建物(無論是否為違建)當然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根據《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若被繼承人為原始興建者,繼承人繼承的是該建物的「所有權」;若被繼承人是透過買賣等方式取得,繼承人繼承的則是「事實上處分權」。繼承屬於非因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繼承人依法即取得權利,無須登記,且繼承後全體繼承人對該建物處於「公同共有」的法律狀態,直到遺產分割完成為止。

儘管可以繼承,繼承人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與現實困境:

  • 隨時可能被拆除:若該建物屬於違章建築,其違法狀態不因繼承而改變,政府仍有權依法拆除,繼承人甚至可能需負擔拆除費用。
  • 處分與融資困難:由於沒有所有權狀,產權狀態不明,該建物難以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同時,要進行出售、贈與等處分行為也極為困難,因為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繼承人間的糾紛:多位繼承人對於如何管理、使用或處置該建物常有不同意見,容易引發家庭紛爭與法律訴訟。

3購買有未保存登記建物的土地時,買家應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在購買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的土地時,潛在買家應特別謹慎。最安全且法律爭議最小的做法是要求賣方在出售土地前,先將地上的未保存登記建物拆除。如果土地是賣方單獨所有,即使賣方其他繼承人對拆屋有意見,縱使產生損害賠償,那也是賣方自己的問題,與買家無涉。

如果沒有事先拆屋,賣方繼承人對於該未保存登記建物座落的基地是否有優先購買權,要視實際情形而定(如租地建屋、地上權設定等)。但即使沒有優先購買權,若該建物是單純無償使用土地興建,根據法院實務見解,買家有可能也不能要求所有繼承人立即拆屋還地,甚至需要同意房屋座落基地至該屋約定使用年限屆滿,或不堪使用時為止。因此,拆除建物是避免未來法律糾紛的關鍵步驟。

4未保存登記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是什麼?它與所有權有何不同?

由於未保存登記建物無法在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原始興建人將其出售或贈與給他人時,受讓人無法取得法律上完整的「所有權」。為解決此困境並確保交易安全,司法實務上創設了「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

「事實上處分權」被認為是所有權權能的集合,讓與人將建物交付並辦理稅籍變更後,受讓人即取得對該建物的實際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簡單來說,它允許實際的控制和處置,但由於缺乏登記,不具備完整不動產所有權的法律效力,例如無法設定抵押權或辦理正式過戶。

5未保存登記建物的稅籍如何處理?變更稅籍名義人有何重要性?

無論建物是否合法、有無需辦理保存登記,均須設立房屋稅籍並依法課徵房屋稅。這屬於納稅義務,但繳納房屋稅並不能使違章建築合法化,也無法使其免於被拆除的命運。設立稅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稅籍管理。

對於未保存登記建物而言,房屋稅籍資料是證明其存在、權利來源及申請各項稅務優惠(如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重要文件。

繼承未保存登記建物後,最重要且最常被忽略的程序就是辦理稅籍名義變更。已登記的建物,繼承登記在地政事務所辦理;但未保存登記建物,則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這能確保稅單正確寄達,並作為主張權利的重要行政依據。辦理流程包括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證明,再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如申請書、遺產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

6未保存登記建物在繼承後,可以請求分割嗎?有哪些分割方式?

是的,即使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在遺產中,仍然可以請求遺產分割。雖然早期有些法院認為依照《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得處分),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既無法登記,就不能分割。然而,目前多數法院認為此見解過於僵化,且《民法》第759條的立法意旨在於維護不動產登記的公示性,但未保存登記建物從一開始就無法登記,強行適用該條文將導致繼承人權利受損。因此,現代實務普遍承認,繼承人所繼承的「事實上處分權」是可以請求分割的

分割方式主要有兩種:

  • 協議分割:全體繼承人達成共識,以協議方式決定如何分配。這是最理想的方式,但若意見不一則無法進行。
  • 裁判分割:任一繼承人均可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由於未保存登記建物無法辦理分割登記,法院通常會採用「變價分割」的方式。這意味著法院會裁定將該建物拍賣,再將拍賣所得的價金按各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進行分配。另一種可行方式是「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由其中一位或數位繼承人取得該建物的完整權利,並以金錢補償其他未取得建物的繼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遺產中有未保存登記的建物導致無法分割該部分,法院仍可能准許先就其他可分割的遺產(如已登記的不動產、銀行存款)進行分割,以避免整體遺產分割程序被單一特殊標的物卡住。

7未保存登記建物的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如何認定?稅籍資料是唯一證明嗎?

未保存登記建物的所有權原始取得者,是依據「出資興建」房屋的人。實務見解認為,建物的「出資興建者」因建造的事實行為,即原始取得該建物的所有權,此過程不以登記為要件。這與《民法》第758條規定的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取得需登記不同,因為原始興建並非法律行為。

當建物轉讓但未辦理保存登記時,受讓人通常被認為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而非所有權。

關於如何認定事實上處分權人:

  • 稅籍資料並非唯一或決定性證據:最高法院的見解指出,稅捐機關有關房屋稅籍資料納稅義務人的記載,純為便利課稅而設,與所有權的取得無關,不能僅憑房屋納稅義務人的記載,逕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認定。
  • 起造人名義亦非唯一證據:房屋的原始取得是指「出資建築房屋」,不基於他人既存權利而獨立取得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行政上起造人名義的誰屬無關。

因此,無論是建造執照的起造人、稅籍登記的納稅義務人,均非取得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之所有權的唯一證據。法院會依照調查證據的結果,以「真正出資建築之人」來判斷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人,並進而認定事實上處分權人。這通常需要原告負舉證責任,證明其為出資興建之人。

8如果土地被未保存登記建物佔用,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主張權利?

如果土地遭到未保存登記建物(通常是違章建築)佔用,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前段規定,向無權佔用者請求返還其所有物,包括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至於是否涉及《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土地刑事責任,則需視實際情況判斷。

在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時,土地所有權人需要特別注意被告的選擇。應該以「實際佔用人」和「事實上處分權人」為被告。如前所述,實務上認定有「事實上處分權人」的人通常是「真正出資建築之人」。如果誤以非事實上處分權人為被告,可能會承擔敗訴的風險。法院會根據原告的舉證和被告的抗辯以及所有證據,作出適法的判斷來確定誰是實際佔用及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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