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5日 星期四

揭秘臺灣土地謄本中,你必須知道的 3 個隱私真相


你是否曾想過,關於你名下的房產,有多少資訊是任何人都能查到的?你的完整地址、或是有無設定房屋貸款,會不會被陌生人輕易看見?解答這個問題的關鍵,就藏在一份名為「土地登記謄本」的官方文件中。


土地登記謄本三類差異分析 - 專業地政指南

土地登記謄本三類差異分析

專業地政視角:公示原則與個資保護的平衡機制

I. 總論:公示原則與個資保護的兩難平衡

不動產登記謄本的分級制度,不僅僅是行政服務的分類,更是臺灣政府在保障不動產「公示原則」(維護交易安全)與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維護人民隱私權)這兩大法治需求之間,所建立的精密平衡機制。

A. 不動產登記公示制度的法理基礎

依據物權法原理,不動產的權利變動必須具備高度的公示性,以確保權利狀態公開透明,進而維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然而,自從《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實施後,全面公開登記名義人的詳細個人資料已被視為對基本人權的潛在侵害,因此國家必須調整資訊揭露的範圍。

B. 謄本分級制度的法律依據與目的

謄本三類制度的法源核心在於《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該條文明確規定了資料的分類、內容、申請人資格及其隱私保護機制,是地政機關實務運作的最高準則。

此分級制度的立法目的:

  1. 第一類:確保登記名義人對自身財產資料擁有絕對的知悉權和控制權
  2. 第二類:實行「去識別化」,滿足公眾知情權(知物不知人)
  3. 第三類:為特定法律程序或權利義務關係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相對人識別資訊

II. 土地登記謄本三類之核心差異比較

以下為三類謄本在申請資格、資訊揭露程度與隱私保護機制上的核心差異,反映了地政機關對不同法律主體(所有人、公眾、利害關係人)的資訊提供義務。

項目 第一類 (所有人謄本) 第二類 (公眾謄本) 第三類 (利害關係人謄本)
申請資格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者 任何人 登記名義人、利害關係人
個人資料遮隱狀況 無遮隱 (完整揭露個資) 嚴格遮隱 (隱匿ID、部分姓名、部分住址) 選擇性遮隱 (僅隱匿ID、出生日期)
住址隱匿服務 不適用 適用 (可請求僅顯示路、街或前六字) 不適用 (需完整住址供法律通知送達)

III. 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的權利與資訊絕對掌握

完整資訊揭露內容 (登記名義人專屬)

  • 權利人完整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完整住址
  • 所有涉及財務隱私的資訊(如抵押權設定的詳細債務額、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等)

代理委託程序與注意事項

⚠️ 重要提醒:代理人委託

由於涉及最敏感的個人資料,若登記名義人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程序必須嚴謹。代理人必須提出正式的委託書和雙方身份證明文件,以確保個資的合法移轉。

IV. 第二類謄本:公眾知悉權與個人資料遮隱機制

核心原則:知物不知人

第二類謄本是地政公示制度的核心,任何人均得申請,無需證明利害關係。其原則是讓社會大眾能夠掌握不動產的客觀狀況,但不易識別權利人身份。

嚴格的個資遮隱細則

  • 關鍵個資隱匿: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均被隱匿。
  • 部分姓名隱匿:僅揭示部分姓名,提供一定識別度,但不足以用於惡意或非法的個人資料串聯。
  • 住址隱匿服務:登記名義人可主動申請住址隱匿服務,進一步將住址遮隱,僅顯示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

公益性與法人資料的例外揭露

1. 非自然人資料

非自然人(如公司、財團法人)的姓名及統一編號(公司統編),基於公益考量和個資法適用對象,必須完整揭露,無須遮隱。

2. 權利人管理人資料

若權利人設有管理人(如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其相關資料基於職責對外行使權利的透明度考量,亦不適用住址隱匿規定。

V. 第三類謄本:利害關係人行使法定權益的資訊管道

申請目的與揭露範圍

供登記名義人或利害關係人,在需要履行法律上通知義務或處理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時,用於識別和聯繫相對人。僅隱匿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完整姓名和住址會被揭露

關鍵定義:《利害關係人》的範圍與舉證要求

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存在確鑿的法律關聯性,即符合「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者。

常見的利害關係人範疇:

共有人關係 (如共有物處分通知) 工程與契約關係 (如鄰地施工通知) 調解與訴訟關係 地籍整理與重劃籌備會

⚠️ 嚴格審核機制

地政機關對第三類謄本的審核,是對個資利用合法性進行的第一線把關,確保資訊的利用是基於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的必要性。

VI. 結論與地政專業建議

土地登記謄本的分級制度,是地政機關實現現代化治理、平衡法律衝突的典範。它既保障了不動產交易的透明度,也回應了社會對隱私權日益增長的需求。

專業總結與建議:

對資料取得者的建議

所有取得第二、三類謄本者,必須認知資料受《個資法》嚴格管制。切勿進行目的外利用,嚴禁擅自散布,否則將承擔嚴重的民事及刑事法律後果。

第二類謄本的侷限性

第二類因資料遮隱,僅能用於初步標的物狀態確認。若涉及法律通知或權利義務變更,請務必申請具備完整地址資訊的第三類謄本

所有權人的自我保護

登記名義人應主動利用地政機關提供的「住址隱匿」服務。這是現行法律下,所有權人能夠主動升級其個資安全等級的免費行政措施,能有效降低詐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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