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關於共有土地或建築物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的規定中,「事先通知與公告」的規定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之一。
這部分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必須多久時間先行通知他共有人,而是著重於通知的進行方式和確保所有共有人都能獲得相關信息的機會。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 事先通知的規定
1.通知方式:
部分共有人在進行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必須先行通知其他共有人。這種通知通常要求以書面形式進行,以雙掛號郵件或郵局存證信函的方式送達。
2.送達地址:
書面通知應送達到他共有人的戶籍地址。若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送達其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如果共有人已經遷出國外或無戶籍,則需採取特別的送達方式。
3.無法送達的情況:
如果他共有人的戶籍地址無法送達,包括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的情況或部分共有人已知他共有人未居住於戶籍地,應將通知送達至實際住居所。如果無法確定他共有人的實際住居所,部分共有人需在申請書上做出相關聲明。
- 公告的規定
1.公告情形:
在無法以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進行,例如他共有人住所不明或通知無法送達等情形。
2.公告方式:
公告可以通過村里辦公處布告或登報的方式進行。自布告或登報之日起二十日後,公告即發生通知效力。
- 通知或公告的內容
通知或公告應包含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變更或設定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與通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等相關信息。
透過這些規定,法律旨在保障所有共有人的知情權,確保共有物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進程公平、透明。
撰文資料整理:JR 房產謎自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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