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規定
- 什麼樣的房屋不適用於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的許可辦法?
- 私法人可以申請那些用途來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
- 不同用途的申請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有哪些相對應的資格和限制條件?
- 私法人在申請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時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 私法人在取得許可後,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需要檢附什麼文件?
什麼樣的房屋才算是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呢?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就是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記載建物主要用途為「住」或「住宅」字樣之成屋、新建成屋及預售屋。但主要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其他住宅混合用途使用、無主要用途或用途為空白者,不適用之。
如果私法人想要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那麼可以申請哪些用途呢?本辦法列出了六種可申請的用途,分別是:宿舍、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衛生福利機構場所、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每一種用途都有相對應的申請資格和限制條件,例如:作宿舍使用時,其併同已取得戶數不得超過經常僱用員工數;作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時,其營業項目應包含不動產租賃業;作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時,其房屋以成屋為限,且須符合一定的年限或安全性能等要求。
如果私法人想要申請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那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呢?本辦法規定了三種必備的文件,分別是:申請及使用計畫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申請及使用計畫書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因為它要詳細說明申請人的基本資料、申請買受用途、買受標的、房屋類型、預計買受戶數等項目。如果有特殊情況,還要另外說明已購買房屋作宿舍使用戶數及經常僱用員工數、同一使用執照內已取得戶數、街廓四周道路名稱及範圍內地號等項目。
申請人在提交文件後,中央主管機關會進行審核,必要時還會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如果文件有不符規定或不全而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會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如果有不實文件或冒用他人名義等情事者,則會不予許可。
如果申請人通過審核並取得許可者,那麼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就要檢附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移轉該房屋;除非該房屋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而出售者,則視為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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